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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50)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五十 买卖合同风险,孳息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 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 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

  2,特殊规定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

  ---试用买卖::出卖人负担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

  ---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

  3,不动产:实际交付时转移

  4,其他合同

  ---质押:不可抗力等风险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丧失质押权(有代位权),转为普通债务

  ---租赁:出租人承担,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

  ---货运: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承运人丧失运费(适用保管,仓储,行记,委托,居间)

  ---承揽:提供原料者承担(丧失酬金),成品适用交付主义

  ---技术合同:从约定或合理分担

  5,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

  --其他合同:一般归原物所有人

  子法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 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 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 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 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 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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