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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49)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四十九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 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 时间为交付时间

  1,基本规定:无特别规定,从交付时间

  2,现实交付:送货上门---约定地点验收

  代办托运---办理托运手续

  邮寄 ---办理邮寄手续

  自提 ---通知交货时间

  指示交付:交付仓单,提单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3,动产依约定转移

  ---合同成立时

  ---交付完成一定期限后

  ---特定条件成立时

  4,动产依法律规定转移

  5,特别情形:

  --所有权保留:具担保价值

  --分期付款买卖: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

  6,不动产依登记转移

  --以登记记载时间为准

  --特殊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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