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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41)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四十一 履行抗辩权

  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8,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9,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 方可以解除合同。

  70,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 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知识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阻却他他方请求权,但不消灭请求权,也无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

  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阻却他放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

  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

  负责证明6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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