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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40)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四十 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 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 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种类: 协商(和解)条款),调解条款,仲裁,选择受诉法院,选择检验机构,鉴定机构,法律适用条款(涉外合同)

  2,独立性:不受合同无效,撤消,终止影响

  仲裁:变更,解除,无效,终止

  贸仲规则: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存在与否

  3,结算,清算条款的独立性限于合同终止情况

  子法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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