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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四川事业单位:如何理解“民告官”之受
时间:2022-03-17 17:1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近年来,在各类公职类考试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考查频率呈上升趋势,今天我们就一起剖析一下如何正确解决考试中涉及到的行政诉讼范围的相关题目。

在行政诉讼理论学习中,我们不难知道行政诉讼所受理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么想要攻克这个难题,大家就需要掌握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实施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具体的事项。

2、表现形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3、法律后果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

除了以上三方面的区别,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影响力也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影响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影响力;同时具体行政行为只试用一次,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试用,针对以上几方面我们可以较为全面的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考试中为了提高做题的速度,大家可以优先采用对象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区分。

4、最后,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以下三点特征:对象特定、单方对外、对象权益受影响。因此综述,在行政诉讼中,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诉讼,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性审查,所以我们可以排除行政处分(内部行为)、行政指导、民事调解、行政裁决等行为。

下面趁热打铁,一起揭开试题的神秘面纱: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是:

A.某公安局关于某桥梁“6:00-21:00”非机动车不得上桥’的规定

B.某政府关于某小区房屋的拆迁公告

C.某高速公路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通知

D.某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题正确答案是B。我们首先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方面分析,A项中凡是规定时间段内所有非机动车辆都不得通行,因而没有特定的对象,属于抽象行政行为;B项中某小区将对象限定,因此B项是具体的行政行为;C项中所针对的也是所有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无特定的对象;D项中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对于进入县域内所有的人群,不存在特定对象。

2、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内的是:

A.陈某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不合理

B.国家发改委所制定的规章

C.梁某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D.刘某不满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本题答案是B。同样通过对象是否特定,我们一目了然,A、C、D三项中都存在特定的对象,陈某,梁某和刘某,因此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B项中国家发改委的规章是针对于所有来到中国境内人群,不存在特定的对象。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象不同这一个方面就可以准确高效的做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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