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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解析2
时间:2011-05-27 14:49来源: 作者: 点击: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判断题    
    1.X
    [解析]
    1949年10月9口,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 日召开第—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随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建立,
    2.X,
    [解析]
    我国公安工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作为人民警察,立足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地完咸公安保卫作任务,是坚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
    3.√
    [解析]
    所谓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骨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4.√
    [解析]
    治安警察,是指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职责主要有:
    (1)依法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处理治安案件;
    (3)管理特种行业;
    (4)查禁违禁物品;
    (5)预防犯罪;
    (6)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
    (7)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8)进行治安巡逻;
    (9)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5.X
    [解析]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
    6.√
    [解析]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遇有拒捕、暴乱、
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7.X
    [解析]
    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工作,主要负责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
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
    8.X
    [解析]
    为各项工作提供通讯联络是信息保障:工作,即公安后勤保障工作。信息保障主要是为各项工作提供通讯联络、档案资料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的工作。装备保障为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警用装备、设施、器材、工具、服务等。
    9.√
    [解析]
    边防工作,主要包括边防治安工作和边防检查工作。边防治安工作主要是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国界安全的不可侵犯性。边防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出入境口岸过境人员的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检查、监护及对违章违法事件与案件的查处。
    10.X
    [解析l
    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和业务领导工作。
    11.X
    [解析]
    公安机关要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要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要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12.X
    [解析]
   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指示是指导公安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战略性部署,处理政策性、法律性问题,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时均需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作出指示。
    13。X
    [解析]
    公安政策实际上是…—种公安对策,它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14.X
    [解析]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惩办并不是—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宽大也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按《刑法》规定,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
    15。X
    [解析]
    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16.X    
    [解析]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7.√
    [解析]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18.X
    [解析]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19.X
    [解析]
    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 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20。X
    [解析]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方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
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1.X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本条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22.√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这里提到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是指将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不同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裁决,然后将各个处罚合并在一起执行,即两个以上拘留的天数相加,两个以上罚款的数额相加,两个以上警告也同时向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的处罚同时合并执行。并且相加后的拘留天数或罚款数额都没有上限。
    23.X
    [解析]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24.X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25.X
    [解析]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又称做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26.X
    [解析]
    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27.X
    [解析]
   社会监督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其途径主要有:一是人民政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二是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三是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四是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机构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揭发、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渎职行为,
    28.X
    [解析]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岁的公民。
    (2)拥护《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9.X
    [解析]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0.X
    [解析]
    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①总警监、副总警监。②警监:一级、二级、三级。③警督:一级、二级、三级。④警司:一级、二级、三级。⑤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二、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不仅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因此,警察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1)政治镇压职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2)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3)警察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但是,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因为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2.A
   [解析]
    (1)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近代警察首先是在欧洲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起来的。
    (2)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较早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1789年法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
    (3)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警政管理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地方自治制;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
    3.D
    [解析]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
    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
    4.B
    [解析]
    公安机关负责短期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刑罚的执行。
    5.C
    [解析]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其主要的职责有: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依靠人民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6.C
    [解析]
    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
    (2)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7.B
    [解析]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8.B
    [解析]
    国内安全保卫,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侦查和防范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以秘密的侦查手段和公开的斗争形式,防范、发现和打击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特殊使命,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9.A
    [解析]
    刑事执法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工作。包括:
(1)国内安全保卫工作;(2)刑事侦查工作;(3)刑事强制工作;(4)羁押工作;(5)执行刑罚工作,
    10.B
    [解析]
    公安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指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包括:①财务保障;②装备保障;③生活保障;④信息保障。其中,财务保障为各项工作提供经费,并有计划地、合理地使用经费。
    11.C
    [解析]
    各级公安机关要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12,A
    [解析]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含义:
    (1)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13.B
    [解析]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特定适用范围。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不是不讲质量,而是要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及时、合法。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
    14.B
   [解析]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方面。
    15.C
    [解析]
    公安政策是由党和国家所制定的。首先是由党提出来的,是党关于公安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体现了党的意志。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成为国家的公安政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16.A
    [解析]
    对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情节较恶劣的,要给以必要的惩戒。
    17.C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8.D
    [解析]
    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一是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9.D
    [解析]
    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谓“继续状态”(也称“持续状态”),是指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状态处于持续中。对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行为或行为终了的那一天起算。
    20.A
    [解析]
    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以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21.C
    [解析]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22.C
   [解析]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3.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确立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国家赔偿方式。
    24.A
    [解析]
    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5.C
    [解析]
    我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为: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造成死亡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6.B
    [解析]
    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
    27.C
    [解析]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28.D
    [解析]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29.C
    [解析]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30.B
    [解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①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③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ABCD
    [解析]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在警察机关,古代警察职能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
    (2)近代警察形成了专门的警察队伍,古代警察尚未形成专门的警察组织。
    (3)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
    (4)近代警察有统—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没有专门的服装。
    3.BCD
    [解析]
    “湖南保卫局”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于1898年由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设立。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主要有:
    (1)中央特科。
    ①中央特科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由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直接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②中央特科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
    ③中央特科的功绩:一是开创了中国共产党的保卫工作,积累了保卫工作的丰富的经验。这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二是保卫了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安全。1931年4月,中央特科打人敌特机关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全。三是收集了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情报。四是镇压了一批背叛革命、出卖党的领导干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2)国家政治保卫局。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3)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
    1938年5月成立的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4)社会部。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5)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
    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
    4.ABCD
   [解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ABCD
    [解析]
    公安机关各警种间的分工与协作是各警种正确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条件,公安机关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设置了专门的业务警察建制,从而形成了警种。然而人民警察是个整体,其战斗力取决于各警种协同作战、整体作战的能力。因此,各警种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各警种的任务、职责、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是为了便利日常工作。这种
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
不允许人民警察借口不属其职责范围而拒绝执行。
    6.AC
    [解析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7.ABC
    [解析]
    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公安机关首先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同时,要在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积极完成以下任务:
    (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和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记“重拳”。
    (2)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3)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社会生活的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搞好重点地段和复杂公共场所的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苗头,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社会动向和群众情绪的了解,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群众之间的纠纷。及时、稳妥地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8.ABCD
    [解析]
    正确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应泣意的问题:
    (1)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对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办,不让其逃避刑事责任。没有惩办的压力,犯罪分子是不会轻易地走坦白自首道路的。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的越少;反之,犯罪分子感到难于逃避惩罚,坦白自首的可能性才会增长。
    (2)要争取多数从宽。在坚持依法惩办的前提下,可能选择坦白从宽道路的犯罪分子总是多数。应当争取、挽救多数,扩大坦白从宽面,以孤立和集中打击极少数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
    (3)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必须依法兑现,才能取信于人。有从宽情节的,一定要从宽;有从严情节的一定要从严,否则就会失去政策的威力。
    (4)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对违法犯罪分子发动政治攻势,争取更多的犯罪分子走坦白自首的道路,积极揭发、检举,提供破案线索。
    9.CD
    [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10.AB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原则明确了一切行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都必须公正、公开,即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应当是公布的,执法人员的身份应当是公开的,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处罚决定等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另外,听证会应当公开,目的是避免治安管理处罚有失公正。
    11.BC
    [解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9)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10)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12.ABCD
    [解析]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①年龄不满14周岁的。②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④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13.BCD
    [解析]
    执行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①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行监督。②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③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14.ABCD
    [解析]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15.ABC
    [解析l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16.ABCD
    [解析]
    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有: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②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③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④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⑤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17.ABCD
    [解析]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18.ABCD
    [解析]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①公安机关合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②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④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19.ABCD
    [解析]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
    20.ABCD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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