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主页 > 学习资料 >
       搜索:     报名咨询热线:13558698543(微信同号)
公考常识判断练习题附参考答案(64)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单项选择题


  1.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
  A.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
  A.8%  B.25%  C.10%  D.20%


  3.有关著作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同版权系同义语
  B.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C.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属于著作人身权
  D.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项权能


  4.《刑法》规定,贿赂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必须是为谋取(  )。
  A.正当利益  B.非法利益
  C.个人利益  B.私人利益


  5.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和(  )组成。
  A.各省省长  B.各省省委书记
  C.国务委员  D.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6.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因人因时因地不同而异,对相同事实与情况应相同对待。这体现了(  )。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应急性原则  D.信赖保护原则


  7.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为(  )。
  A.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
  C.行政组织  D.被授权的组织

 

  8.既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又是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A.省国税局  B.市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侨办  D.教育部


  9.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
  A.在7日内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机关
  B.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C.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D.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0.小范因自已的手表丢失,怀疑是同桌小蔡所为,便要搜查小蔡的衣服口袋,小范的这一
  行为被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小范的行为(  )。
  A.是合法的,因为这是维护自已财产权的行为
  B.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侵犯小蔡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C.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侵犯小蔡荣誉权的行为
  D.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小范找回手表的有效方式

 

 

 

 

 

 

 

  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


  2.B【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


  3.C【解析】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4.B【解析】《刑法》规定,贿赂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必须是为谋取非法利益。


  5.C【解析】《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委员。全体会议也由这些人员组成。


  6.B【解析】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本题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这些行为是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的,因此答案应该选B。


  7.B【解析】这是一道概念题,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所以应该选B。


  8.D【解析】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故D符合要求。


  9.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所以应该选D。


  10.B【解析】小范侵犯了小蔡的人身自由权,他的行为是非法的。

责任编辑:admin   
  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相关连接




Copyright© 2000-2023 四川川公教育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8-85436186 13558698543 (微信同号) 微信公众号:川公教育
成都总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一段20号普利大厦A304
蜀ICP备130242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