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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45)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四十五 债的消灭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 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抵销。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 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 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 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 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 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清偿: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与履行同意,债的正常消灭原因

  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构成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仅为履行人(非合同当事人),不旅行或履行不合格时,仍由债务人负责

  代为受领:无权追究违约责任

  清偿费用推定为债务人负担

  2,抵销

  ----法定抵消: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抵消权为形成权,通知即可,到达生效,不得附条件,期限

  ---合意抵消

  3,提存:标的物或变价款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4,免除:单方行为,无因行为,应向债务人表示,不得撤回

  5,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不消灭

  子法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 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 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 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 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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