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主页 > 学习资料 >
       搜索:     报名咨询热线:13558698543(微信同号)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43)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四十三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合同法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 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 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债权让与

  ---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表见让与

  2,债务承担

  ---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效力:债务关系转移,从债务转移,抗辩权转移

  3,债的概括承受

  --协议概括承受(协议转移并经对方同意)

  --法定概括承受

  4,必要时均可列为第三人

  子法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

  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

  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 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 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 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 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

  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

  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

  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责任编辑:admin   
  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相关连接




Copyright© 2000-2023 四川川公教育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8-85436186 13558698543 (微信同号) 微信公众号:川公教育
成都总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一段20号普利大厦A304
蜀ICP备130242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