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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37)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三十七 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 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 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对47条的理解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形成权,需明示,向相对人作出,1个月

  ---法定代理人的拒绝权:形成权:可沉默,推定,

  ---相对人的催告权:非形成权

  ---善意相对人的撤消权:形成权,一经撤消,自始无效,需明示

  2,无权处分规则:效力待定

  后经追认/后取得处分权

  否则:合同有效,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或: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所得价金并赔偿损失

  子法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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