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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33)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三十三 承诺规则

  合同法

  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 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 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

  27,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9,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 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30,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 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 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承诺的构成要件

  主体:受要约人

  方式:原则上以通知方式(依习惯也可为行为)

  期间:要约确定的期间(未确定的,对话方式下当场作出,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内容:与要约一致(变更八大条款为实质性变更

  2,承诺迟到,迟延

  --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承认为例外

  --迟延:原则上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承认为例外

  3,承诺撤回

  --已发出但未生效的承诺

  --早于承诺或同时到达

  --承诺无撤消

  4,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生效: 通知采到达主义,行为做出时合同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以签定确认书为准

  招标:决标为承诺,签定书面合同时成立

  拍卖:拍定为承诺,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合同成立地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

  子法条

  合同法

  2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 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7,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4,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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