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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9)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二十九 合同及债权一般

  合同法

  2,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通

  54,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86,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87,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知识点:

  1,合同概念:

  --物权合同(抵押),债权合同(租赁),身份合同(抚养)

  --平等主体

  --国家机关可作为主体

  --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

  2,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性,表意性,适法性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3,合同与债

  --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期限性,相容性,平等性

  --债是合同的上位概念

  4,合同及债的几个重要分类

  --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按分之债,连带之债(内部无约定推定为均偿)

  (个别免除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选择权如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享有)

  5,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债权任意主义)

  总则规定,相似规定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推定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贷)

  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义务较重

  善意取得构成以有偿为要件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片务合同)

  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

  有息借贷为单务,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贷,保管)

  赠与合同为诺成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子法条

  合同法

  11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24,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 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185,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 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1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1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12,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66,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67,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396,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 人事务的合同。

  40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

  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担保法

  6,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90,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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