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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6)
时间:2011-01-11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题二十六 权利质权

  担保法

  75,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76,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77,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8,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7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知识点

  1,有价证券质权

  债权证券:本票,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

  物权证券:仓单,提单

  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公司债权出质,未背书质押,不得对抗公司与第三人

  有价证券不得再转让或再质押

  兑现,提货期先于履行期的,可先于债务届满而兑现,提货,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2,股票,股份质权

  上市公司: 登记主义

  非上市股份公司:记载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主义

  效力及于孳息

  原则上不得转让

  经质权人同意转让的,所得款项用于提存或提前清偿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

  登记主义

  原则上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4,债权出质

  限于不动产收益权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行使权利不遂,可一并起诉,也可独立起诉债务人

  98,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9,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10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103,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10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10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106,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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