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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2009年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5月20日至30日报名[1]
时间:2011-01-24 11:15来源: 作者: 点击: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2009年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5月20日至30日报名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两名技术专业管理人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与职能简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原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巴棱街12-4号,隶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能: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巡查;对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进行处罚以及不良行为的记录;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的资质现场审查和管理;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测、材料、取样和见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岗位证书的颁发与日常管理等。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敬业、积极进取、有强烈的事业心、具有为质量监督和为基层指导服务的精神;
4、具有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工民建专业1名,电气专业1名;
5、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6、具有5年以上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管理工作,从事过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理论、管理、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
7、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男性(1969年5月以后出生),具有哈市身份证明、在哈市居住;
8、身体健康。
三、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到原单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确认)
1、报名时间:2009年5月20日-30日。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和投递相关资料的方式。
3、报名地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公室。
4、报考人员按招聘公布的时间、地点,报名时请携带《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从事过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现场工作的有效证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5、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不低于3:1。
(二)考试
采取笔试和的方式,先笔试后面试,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进行面试。
1、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2009年6月2日8:30-16:30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公室领取。
联系电话;0451-82719248
联系人:芦萍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12-4号4楼。
2、考试时间:笔试时间详见准考证,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3、笔试内容:工程质量管理及专业知识。
4、面试内容;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形象仪表等。面试时须做简朴自荐演说,时间不超过5分钟。
5、成绩核算:总成绩为笔试和面试成绩累加合计。
(三)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若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面试成绩高者作为入选条件)。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的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省质量监督总站派出考察组,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公示
对于考试和体检拟聘用的人员,报送省人事厅,在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五)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落编等相关手续,聘用人员与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人员录用后,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聘用。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六)相关待遇
所聘用人员,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
五、有关招聘规定
对有下列情况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将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一)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作假舞弊的;
(三)在招聘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
本方案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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